摘要: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信息技术进步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的结果,包括互联网融资、互联网支付、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服务,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成本,促进金融脱媒,有利于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有利于储蓄转化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并为资本市场带来机遇。同时,也会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一定的冲击,并影响宏观调控,比如货币政策的效果。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还可能演变为影子银行,引发局部系统性风险,并带来合法性和投资者保护等问题。建议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产品、服务进行适当的监管,加快完善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以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得到了广泛关注,主要表现在金融业与互联网业的交叉融合。金融背后所经营的是建立在数字载体之上的资本、信息、信用和风险,具有很强的数字化基础,表现形式极易被技术改造。虽然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近年来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工具极大地改变了金融外在的表现形式,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互联网金融目前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如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手机银行)、互联网融资(如P2P融资、众筹融资、阿里小贷)、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如网上卖保险、基金和理财产品)等服务。新的金融形式既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直接冲击,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和问题,对监管提出了挑战,需要金融行业的监管者加快学习步伐,更新监管体系和规则,规范发展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以促进整个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
按照现代信息科技对金融业产生的变革性影响划分,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金融互联网化
金融互联网化指的是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技术性工具,替代了传统金融业的业务处理方式,主要是金融机构传统业务的“互联网化”。我国金融机构实施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由来已久。银行业如工商银行73%交易量来自于互联网,远远超过3万个营业厅的业务规模;证券业网上交易(含移动证券)产生的交易量占全部交易量的85%以上,个别证券公司可达95%以上。目前金融互联网化已经从早期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网上交易,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网上证券开户、基金产品网上销售、提供金融商品消费一站式服务等。大部分金融互联网化的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申请新增业务资格,但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范要求,合规开展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化
互联网金融化指的是信息技术不再局限于工具,已衍生出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演变为推动金融业变革的重要力量。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带来的冲击正在逐步显现和扩大,如第三方支付、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渗透不断带动金融行业创新升级,P2P信贷、众筹(Crowdfunding)甚至形成了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兴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化目前的参与主体是非金融企业,常见的商业模式有:
1.互联网贷款:P2P
作为市场管理方平台的特征性质,P2P的地位相对独立,只提供各种有利于交易双方交易的服务,不能参与交易行为,也不能对交易双方有倾向性意见,更不可能成为借款方式里的一个主体。借款的最终决定权,应该在出资人自己手里。服务比较典型的行为包括三种,纯法律手续的服务,确保借款行为的法律有效性;风险特征信息提供的服务,确保借款安全性的有效判断;以及借款人违约以后的追偿服务,确保在违约发生后降低损失。所有的制度和服务其实都是围绕着如何更好的搭建平台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交易作为基础性特征的。
国外来看,有Prosper、Kiva、Zopa、Lending Club等模式,复制到国内,有附保本或保息的P2P模式如证大、“宜人贷”、陆金所等,有不附担保的P2P模式如人人贷,有一对多小贷公司如阿里巴巴小贷。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披露,P2P机构数量从2009年的9家增长到了2013年一季度132家;区域分布在沿海地区较多,排名第一的广东省的占比达到22%,排在第二的浙江省占比为20%。交易增长较快,根据在132家选取的21家活跃度较高的P2P借贷平台的交易情况,2008年这21家机构交易量小于0.1亿元,到2011年度已经达到10.03亿元,2012年全年的成交额达到了104.13亿元,交易笔数也由2011年的5.79万笔增加到了21.14万笔。P2P借贷机构大部分年化利率均保持在12%~22%,有60%的借款用于短期周转。
2.互联网股权筹资:众筹
在美国,众筹这一融资方式,已考虑纳入监管,成为合法融资行为。美国JOBS法案第三章(又称为众筹法)批准了“众筹”证券,将其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向众多投资者筹集资金,每个投资者只贡献少量资金。我国也已出现雏形的众筹模式,如天使汇是一个可以帮助初创企业迅速找到天使投资,帮助天使投资人发现优质初创项目的网络平台。天使汇的定位是一个天使投资快速撮合平台,它不同于以往的创业孵化器或者投资平台,本身并不参与投资,它更像是一座桥梁,通过天使汇创业者可以更快速的认识投资人,而投资人也能在此找到靠谱的创业项目。
3.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余额宝、活期宝等
2013年6月,支付宝正式上线“余额宝”,把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即是向基金公司等机构购买相应理财产品。天弘基金和支付宝合作销售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通过支付宝与基金公司的系统对接,用户可以迅速完成基金开户、基金购买等行为,支付宝中的余额可以在几分钟内购买基金产品。余额宝从诞生至6月30日的18天里,累计用户已经突破250万,存量转入资金规模达到57亿元。继支付宝推出“余额宝”,东方财富推出了“活期宝”。活期宝是东方财富旗下天天基金网推出的一款针对优选货币基金的理财工具。充值活期宝(即购买优选货币基金),收益最高可达活期存款10余倍,远超过一年定存,并可享受7 x 24小时快速取现、实时到账的服务。
4.互联网支付:支付宝、财付通等
互联网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网银、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等。2012年我国互联网支付金额累计达830万亿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3》称,截至目前,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有197家,其中有72家获准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从微观层面上说,互联网支付直接涉及到用户的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从宏观层面上,还关系到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例如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宝、财付通等拥有巨额的沉淀资金,获得了开展金融业务的潜在能力,能够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影响。从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看,政府监管是必要的。
5.金融互联网百度式信息服务:融360
在中国,无论是中小企业融资还是个人消费贷款需求,都呈现出年年攀升的势头。在该领域,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着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用户苦于寻找到最适合自己的融资贷款产品,银行则急于快速与自己的目标用户对接。而针对这一市场的公司已经存在,比如融360就是代表之一,它为了填补市场的这块空缺,在国内率先搭建了融资贷款搜索平台。融360的模式实际上是金融领域的“百度”,自己不参与交易,而是引入多元化的银行产品和大量专业银行业务人员,让用户和业务人员直接联系对接,打造一个全方位的满足用户和银行需求的融资贷款产品直销平台,对贷款用户完全免费,让用户通过搜索就能获取更高性价比的融资贷款产品。这一模式也受到了国际顶级创投机构的追捧——融360于2012年3月低调完成了A轮融资。
6.互联网金融云计算服务:聚宝盆
阿里巴巴计划推出“聚宝盆”,其项目实质是,阿里云与支付宝联合为国内区域性银行输出云计算服务能力,这种区域范围内的农信社、农商行或者城商行在中国有2000多家。让“占国内多数小型金融机构的持卡人也能享受安全、便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并将由此助推农村电子商务”。
总之,互联网金融服务形式越来越丰富,很多传统金融机构引入了互联网金融服务。以阿里巴巴为首的电商平台让传统金融业早早感受到了危机,建行最先成立的“善融商务”即是应对这一冲击的表现。民生银行七大非国有股东单位合资设立了民生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电子商务公司是民生银行大股东或者说是民生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冲击的一个产物。
二、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和影响
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记录和信息处理的核心特征,能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可以达到甚至超越目前直接和间接融资的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一)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成本,促进金融脱媒
金融业之所以成为一个中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在需求与供给的信息、利率风险评估等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需通过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实现交易平衡。但在互联网时代,由于阿里巴巴、淘宝、腾讯等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出现,所有参与者已经可以越来越充分地了解信息。通过互联网企业搭载平台,或者说只要通过搜索方式,有资金方可以发现资金需求方,双方的过往信誉也一目了然。如果资金需求方知晓哪里有资金,就不再需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中介,金融脱媒也因此加速。
在信息处理方面,互联网生成和传播信息;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和检索,能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云计算保障海量信息高速处理能力。总的效果是,在云计算的保障下,资金供需双方信息通过社交网络揭示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和标准化,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由此可以给出任何资金需求者的风险定价或动态违约概率,而且成本极低。互联网给放贷人带来了放贷效率的大幅度提高,信息更加全面精准。
(二)有利于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
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互联网与金融结合解决了之前金融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带来效率的大幅提升,需求可以被更便捷高效的满足。互联网利用社交等大数据使得每个人的金融需求可以被准确的风险定价,互联是近乎零的边际交易成本更是让门槛降到难以置信。
阿里小贷是互联网金融贷款的典范。拥有庞大的交易数据和信用评价体系,淘宝可以针对商家进行更加准确的风险定价及相关的贷后管理。而对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在目前中国的信用体系及数据库资源现状下,完全通过互联网解决金融信贷需求几乎是举步维艰。现有小微金融市场上的参与者,利用互联网的手段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尤为关键。
(三)有利于将储蓄转化为投资
互联网理财可以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便捷高效低门槛的优势,让更多百姓可以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解决自己日益增长的理财需求。在国内,大多数理财产品的门槛都相对较高,一般的信托产品门槛至少需要一百万,让绝大部分百姓望而却步,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依然需要5万、10万的门槛。互联网用其近乎零的边际交易成本让理财的门槛降到个位数,真正实现了理财无门槛。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和东方财富网的活期宝均属此类。
(四)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冲击较大,同时也为资本市场带来机遇
互联网金融加快了利率市场化进程,对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冲击较大。一方面,金融业的实体机构网点会逐步萎缩,互联网平台将成为金融机构获得客源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更多挖掘差异化的需求和服务:一是小微金融市场需求庞大,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无心顾及,竞争相对较弱,容易入手;二是小微金融数量多,单笔金额小,每单逐一审批效率相对低,互联网大数据及系统化审批更具优势,通过规模效应与大数定理来有效控制风险。
从国内的金融实践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早期的电子商务行业类似,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竞争中会淘汰一批传统金融机构,最后会有一批企业抓住机遇发展壮大。从长远来看,互联网金融将提升国有银行和金融机构办事效率,并给予民间资本渗透的机会。虽然证券公司与电商等互联网企业也存在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但电商等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的出现,有利于打破银行业在金融业的垄断地位。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既有挑战又有机遇,机遇大于挑战。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对政府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被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更可被用来提高金融普惠性,促进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监管挑战。对业界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会产生巨大的商业机会,但也会促成竞争格局的大变化。对学术界而言,支付革命会冲击现有的货币理论,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信贷市场、证券市场也会产生许多全新课题,现有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资本市场的理论需要完善。
(一)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风险
互联网金融对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影响日益显著。在无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下,调动并运用社会闲置资金,实现了信用扩张,但未计入M2与社会融资规模,造成货币供应量被低估;带来融资行为“脱媒”,银行信贷渠道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重要性下降,可能削弱数量型货币工具的效力;网络信贷资金流向缺乏有效监管,可能进入“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削弱信贷结构调整政策的效力等。
(二)一些P2P演变为影子银行,易引发局部系统性风险
事实上,国内例如人人贷、红岭、陆金所等几乎所有的P2P机构,几乎都将自己的信用加入其中,例如设置了出资人的保本条款,甚至陆金所还设定了保息条款,这种模式其实早就脱离了P2P的概念,把本来该有的中介服务机构所应该收取的无风险收入变成了风险收入,这种带有信用附加的风险收入行为,不但不属于P2P应有的定义,而且会给平台的生存带来极大的不确定因素。事实上这些P2P机构具有信用创造和流动性创造的功能,采用“资金池”方式运作,扮演了银行的角色,但是却不接受相应的监管,终将爆发流动性风险或者信用风险。
(三)合法性问题
互联网金融可能涉及非法发行和非法集资的问题。在我国,未经相关金融监管批准的公开证券发行仍然是违法行为。2013年5月底,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这种利用淘宝网、微博等互联网平台擅自向公众转让股权、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行为涉嫌变相、非法发行股票,已经被界定为“新型的非法证券活动”。我国曾经出现过以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以及拟上市公司股票的诈骗事件,给很多投资人尤其是普通百姓造成重大损失。在网络平台上贩售“原始股”,销售场所虽有改变,但本质没有变。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技术相对密集、参与人员众多、跨区域发展等特点,一旦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沼,可能会引发事关稳定的社会问题。
(四)投资者保护问题
互联网金融需要加强监管,特别是重视投资者保护问题,由于互联网特有的广泛性和传播性,一旦出现问题如庞氏骗局,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风险。P2P行业意义虽大,但风险值得警惕,尤其要避免风险的链条式传染,引起公众风险。P2P行业投资者大部分为普通个人,数量较多,容易被高收益吸引,却不具备良好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实质的难度加大,支付安全、个人信息泄露、资金亏损等风险也日益暴露,金融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特别是个人互联网电子数据保护,也需提上日程。这一问题近年来在欧美发达国家尤为突出。
(五)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主要包括小额技术信贷风险、异化产品的风险、中间账户监管缺位风险、担保与关联风险等。降低违约风险需要建立线上信用体制。阿里金融做线上的优势是有信用数据作为基础,因为淘宝卖家的现金流都有记录,能很好的对这些卖家进行信用评级,对降低不良率很有帮助。做互联网金融,要挖掘产品最真实的需求。如果仅仅是把线下模式简单搬到线上,一定会遇到信用问题和发展瓶颈。如何把线下信用互联网化、将线下诚信行为搬到线上,将是互联网金融需要突破的难点。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和建议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相比欧美发达国家时间较短,但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与欧美发达国家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互联网金融的形式对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挑战比较大,欧美各国的监管者也在不断积累经验中,谨慎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
(一)欧美的监管现状
目前,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加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大多通过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适应互联网金融要求,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谨慎宽松政策。与传统的金融监管相比,互联网金融监管在监管体制、监管政策、监管内容、监管机构以及监管分工方面都没有太大变化,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很低。美国的JOBS法案已于2012年4月成为法律,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颁布具体规则以规管新的众筹证券市场后,该法律即可生效。美国SEC正在研究如何行使其规则制定权,以使该法案实现其核心目标。美国放松了原先对小企业进行公募的限制,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二)政策建议
一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监管。金融监管最为重要的目标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为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很低,涉及的公众投资者一是数量多,二是风险识别能力参差不齐,投资者利益容易受到侵害,所以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的监管,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高管从业资格、从业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管。
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适当的规范。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公众投资者面很广,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差异较大,建议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简单、透明、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以防止投资者被误导。
三是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互联网金融上的信用记录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是相互隔离的,不同P2P上的信用记录也是相互隔离的,每个都是信息孤岛,信用记录没有汇总在一个数据库中。为了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资金配置效率,需要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征信体系。
四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应适时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投诉受理渠道,同时要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是加强行业自律。建议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必要的行业标准,规范从业行为。
来源:中国证监会 刘彬 吴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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