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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教授深度解读《网贷存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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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睿信方略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首席法律专家杨东教授接受央视采访,就《指引》中的基本原则、存管业务收费、对网贷行业的影响以及消费者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络借贷行业制度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规范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加快网贷平台的规划进程,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建立明确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银监会于2月23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一、《指引》的基本原则

本次《指引》的出台,其基本原则在于强化对网贷资金专用存管账户的监管,防止网贷平台侵吞客户资金卷款跑路。《指引》明确了银行的义务责任。专用账户的存管,使得存管人银行能够对客户的资金进行专门的开立和销户,除了资金存管外,还将进行资金清算和账户核对,使网贷交易的过程全面透明化。要注意的是,存管只是使交易过程透明,存管人并不对交易承担保证或担保责任,这一点应当向广大投资者明确告知。

当下,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实施的是备案管理,监管的焦点集中于事中事后的管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银行掌握平台经手的资金流向。为此,资金存管正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最核心的一个安全环节。《办法》禁止平台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并明确要求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因此,《指引》的出台势在必行,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应有之义。

二、《指引》的亮点

《指引》的主要亮点以及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的主要变化包括:

1、明令禁止多头存管,一家网贷平台只能选择一家银行进行存管。这有利于监管部门掌控平台资金流向,对平台的行为进行更准确的监督。

2、《指引》明确了只有银行能做存管业务,不允许非银机构参与。这对非银机构是一个打击,但并不是特别严重。首先,这些机构本来有心理预期;其次,这些机构可以和银行合作,为银行提供搭建账户体系等技术外包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有足够的空间,可以发挥技术优势,能在存管业务发展的进程中获得相应的利好。

3、《指引》第一次明确指出,网贷平台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和获得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平台开展银行存管的前置条件。虽然此前曾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意见稿,考虑到电信主管部门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妥当起见,规定先落实银行存管再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该许可证是电信部门专门给网贷平台设置的专项许可证,业务本身并不复杂,而与此相应的银行存管更具有复杂性和难度。因此,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现实条件来看更具有可能性,有利于平台获得银行的合作开展存管,并且获得更好的存管条件。因为不同银行有不同的条件和费率,有利于降低存管的成本,更有利于提升网贷机构的服务能力。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更好地识别网贷平台的包括增值电信业务在内的技术安全性、合规性方面的问题,降低银行的风险,进而有利于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的业务,形成银行之间开展此业务积极的竞争态势。最终有效地解决银行对于网贷资金存管积极性不高以及存管费用较高的问题。

4、《指引》明确,存管人不承担对网贷交易本身的担保和保证责任委托人不得用存管银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第21条),禁止网贷平台过度宣传夸大银行资金本身的安全性,避免误导投资者,降低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利于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更有利于投资者教育。

5、存管范围较为全面,包括借款人、投资人的主体信息,以及发标、投标、撤标、清算等业务信息,在财务核对、资金监管、贷后管理等整个网贷业务流程中进行全流程的监管,有效实现了客户的资金与网贷平台资金的隔离。

6、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降低了存管人的门槛,不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只要求有指定部门负责。另外,允许存管业务技术系统的开发外包给第三人,取消了征求建议稿中技术系统必须由存管人自主开发的规定。存管流程更加简化、更具有流程性、效率更高。

7、存管账户体制的创新。对平台采取企业专用账户,与去年年底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的个人帐户分类监管体系有所不同,构建了一个新的安全、高效、便捷的资金存管账户体系,进行了帐户差异化的管理体系,既保护了资金安全,又提高了效率和便捷性。

以上这些亮点对于整个存管业务的发展是重大利好,更多的银行将投身到资金存管业务中来,为网贷行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定的基础,也为其他行业的客户资金存管提供了范例和有效的经验。

三、《指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1、《指引》发布,以“一个办法两个指引外加一个信息披露标准”(俗称“1+3”)组成的网络借贷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完备,“办法”即前文所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另一个“指引”则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标准”则是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虽然这一标准属于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范,但依然对行业的规范化具有重大意义。完备的法规体系,对广大网贷平台以及从业者无疑是重大利好,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标志性事件,使得网贷整治和监管工作更加有法可依。

2、银监会在当下时间点发布《指引》,并为网贷平台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刚好与一年前发布的《办法》中规定的1年过渡期在时间上相衔接,构建了无缝链接的监管体系。同时,《指引》的出台能够加快、督促地方政府出台网贷平台备案的相关细则,对网贷平台备案的工作也有推进作用。此前,厦门、广东、上海等地相继出台了相关办法或开始征求意见,相信很快会有更多地方政府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整体实现《办法》构建的,银监会在中央层面负责监管规则制定、银监局在地方层面负责行为监管,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备案的,双头监管体系的快速落地。

3、存管一直被认为是网贷行业的生死结,但是对消费者来说是根本安全保障措施。《指引》是根据多方调研多方协调制定的,对其操作可能性也有所考虑。《指引》落地之后,包括国有银行在内的银行也会投身到里边来。《指引》也为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等金融科技业务解决安全资金保障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典范和借鉴,意义非常重大。因为整个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发展的大趋势不可阻挡,银行不会仅看到网贷行业,在当今形势下,就算是国有大银行也不会坐视不管,肯定会研究筹备,甚至直接加入进来。

4、《指引》有效了降低网贷行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道德风险、资金风险、系统风险等各方面的风险。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教育,从根本上保护了消费者,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5、这次《指引》的出台,延续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办法的基本原则,但又比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更加市场化,明确了银行的义务与责任。第三方支付只是资金的转移,主要应用于消费场景,而网贷的交易本身就是一种金融行为,是一种金融交易,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资金往来,会涉及到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利息、资金撮合、资金清算、账户的开户与销户、财务的核对、资金的监督等等,特别是资金的清算和财务、账户的核对方面都比第三方支付的资金存管更加复杂,也更加具有技术含量。网贷资金的存管在各个方面都能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安全提供非常重要的经验,这不仅仅是对于网贷行业,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将起到安全保障的作用。

6、对网贷行业的影响

前几年网贷行业缺乏有效监管,自从去年国务院对网贷行业整治,8月银监会又出台《办法》以来,整个网贷行业越来越规范化。特别是此前客户资金没有有效存管,导致网贷机构挪用客户资金甚至卷款跑路的现象频发,还出现了E租宝这样的恶性事件。现在有了有效的资金存管制度之后,网贷行业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有助于树立行业的信心。而且,存管人对资金存管的账户定期核对,使得网贷交易的过程更加透明,使投资者了解到相关投资交易的全过程,使得网贷的投资在全社会面前更加透明化,将对网贷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产生比较深远的影响。

自从去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以来,监管部门对网贷行业开展了全面的整治,资金存管是整治工作中最为核心的业务之一。一家网贷平台如果无法在地方政府备案,拿不到工信部门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那么它就很难找到银行合作存管。所以,这些不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自然就会被淘汰出市场。相反,能在地方政府备案,经整治整改较为成功的网贷平台,应该能够比较顺利地找到合作银行开展存管业务。

据统计,目前已经完成资金存管业务的平台仅占平台总数的4%,今年8月24日过渡期结束,行业可能会发生一轮大洗牌。

7、对银行的影响

对银行而言,原本在当前银行息差获利空间缩窄的环境下,本应对能够带来非利息收入以及增量客户的业务敞开怀抱。但是,由于许多银行对监管要求和存管流程设计抱有疑惑,对声誉风险也有担忧,因而对存管网贷平台资金的业务相对较为谨慎,尤其是大型银行,更是不愿轻易涉足其中。这也是资金存管业务进展缓慢的原因之一。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官方权威的实施细则和标准,银行开展存管业务需要承担最后风险。

市场上流传的很多银行不愿意做资金存管业务的说法,不够客观全面。因为,《办法》《指引》出台前缺乏相应的规则,银行不知道怎么做,而不是不愿意做。相信《办法》《指引》实施落地后,明确了监管的具体要求和存管的必要流程,同时也展现了监管部门的态度,能够打消银行的疑虑,很多银行将愿意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并形成市场淘汰机制,真正做得好的平台能够获得备案、落实存管,并有好的发展。

有效降低了网贷行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道德风险、资金风险、系统风险。

四、存管业务收费问题

此外,关于万众瞩目的存管业务收费问题,银行应该会参考以往银行给保险基金开展类似业务、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存管备付金的经验,选择相应的费率。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承担推广普惠金融的重要作用,其业务符合小额、分散、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如果银行收费过高,那么对网贷机构会造成较大的压力,并且最终会转嫁为借款人的成本。所以,相关费率应当遵循普惠金融原则。当然,更多的银行参与存管业务,会形成市场的竞争,按照市场化、自愿有偿的原则,将会使得存管成本降低。所以,竞争是存管业务更加规范化、市场化的重要保障。

同时,存管业务收费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P2P理财收益。但是根本上,网贷机构是否把P2P业务做得好,主要还是看它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整体的成本优化能力。资金存管只是整个网贷业务的一个环节,不会对网贷机构的成本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五、对投资者的忠告

网贷存管的基本原则,为存管人的银行只是承担了资金的保管、清算、监督,账户、账本的核对等基本义务,并不对网贷交易本身承担担保或保证责任。假标、自融问题银行是不负责的。网贷业务本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银行并不担责。银行只监管信息流和资金流是否一致、银行的账目和网贷机构帐目是否一致,至于背后是假是真,银行不过问,只是起到一个有效的物理隔离的作用。假标等问题是道德风险,属于网贷业务本身的风险。资金有效物理隔离并形成资金流和信息流的配合与实时动态核对之后,有利于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主体更好地了解融资方借款人的情况,有利于网贷投资者提前发现欺诈的可能性。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假标问题,但是加上大数据分析后,不会再有像以前一样的黑箱操作。

所以,广大投资者请注意,网贷平台不得利用资金的存管向投资者宣传得到银行的保证,这是欺诈宣传,必须禁止,资金的存管只不过让网贷交易透明化而已。广大投资者一定要了解这一情况。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睿信方略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首席法律专家。主要研究领域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证券法、金融法、竞争法、企业并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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